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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損害工傷保險賠償

第三人造成損害工傷保險賠償

第三人造成損害工傷保險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可否競合
勞動者因為第三方侵權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第三人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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