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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護理依賴賠償標準

工傷護理依賴賠償標準

工傷護理依賴賠償標準
部份護理依賴補償標準
評殘前,護理人收入×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由工傷醫療機構出具醫囑證明或診斷書確定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時間超過3個月仍需護理依賴的應申請鑑定機構對當事人是否需要進行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 評殘後,根據護理級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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