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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勞動仲裁程序問題處理

法院對勞動仲裁程序問題處理

法院對勞動仲裁程序問題處理
勞動仲裁不服的處理

在勞動仲裁案件中,員工和用人單位均可在起訴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作出最後裁決的,勞動者可以起訴,但是用人單位無權起訴,只能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仲裁,並可以自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日起30日內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用人單位起訴到法院時,法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的情況:

(一)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法規的;

(二)超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管轄權範圍的;

(三)不遵守仲裁裁決的法定流程的;

(四)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

(五)另一方隱瞞了足以影響公平裁決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裁決中沒有做到客觀和公平公正的。

人民法院經合議庭審查核實,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裁決。

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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