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條例第44條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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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路交通條例第44條是如何規定的
1、船舶設計、生產、修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省國防科工部門核發的相關許可證件,並按照核定範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塗改、出租、轉讓許可證件。2、禁止無船名、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船舶航行、作業。
3、禁止船舶超載、超航區航行;禁止船舶在濃霧、暴雨、大風等達不到適航要求的天氣條件下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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