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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過後可以不去的嗎

冷靜期過後可以不去的嗎

冷靜期過後可以不去的嗎
冷靜期過後可以不去的嗎
  三十天的冷靜期過去後,是可以選擇不去民政局的,也沒有強制要去民政局,只不過不去的話,會默認為雙方取消了離婚的申請,只要有一方不去,就屬於取消。如果還想要離婚的話,要麼重新申請離婚,要麼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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