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婚姻關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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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樣的,但是不幸的家庭就有不同的不幸之處。從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總結幸福的經驗,從不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分析不幸福的原因,讓不幸的家庭變成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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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此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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