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年勞動法規定 法律 關注:1.94W次 用人單位違反新勞動法規定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二倍 標籤: 工傷賠償 用人單位 勞動法 勞動工傷法規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4115n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