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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能否向第三人追償 按照法律規定

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能否向第三人追償 按照法律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能否向第三人追償
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能否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事故是由於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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