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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終止合同條款

破產終止合同條款

破產終止合同條款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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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同條款有哪些

合同的條款是合同中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條文。合同的條款就是合同的內容。合同的權利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條款確定。合同的條款是否齊備、準確,決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順利地履行、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條款一般包括:(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比如買賣合同中買賣的是什麼東西;(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但是,並不是説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項就會導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無效。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內容要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這些條款,但不限於這些條款。不同的合同,由其類型與性質決定,其主要條款或者必備條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買賣合同中有價格條款,而在無償合同如贈與合同中就沒有此項。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堅持合同的訂立以對特定事項達成協議為條件,則在這些特定事項未達成協議前,合同不成立。如果當事人各方在訂立合同時,有意將一項合同的內容留待進一步商定,則儘管這一項條款沒有確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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