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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案例

勞動合同違約案例

勞動合同違約案例
勞動合同違約金案例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向對方預先給付的金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價款。給付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規定,目的在於督促雙方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的義務。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特點,併兼有一定的懲罰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定依據。   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以懲罰性為例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在有欺詐行為時,應按消費者的要求以其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增加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該條是我國法律中惟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在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並存時,三者的適用原則應為:在適用定金罰則的情況下,定金不能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同時適用,即:不能同時主張定金罰和全部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定金不足以彌補全部損失的,超出定金數額部分的損失,可以損害賠償金補充。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不能並用,只是對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損失,可以由損害賠償金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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