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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的資產能否作為抵押特

反擔保的資產能否作為抵押特

反擔保的資產能否作為抵押特
哪些財產不得作為反擔保的抵押物

根據規定下列財產不得作為反擔保的抵押:


1.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和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3.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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