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離職有經濟補償?
- 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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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離職有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離職時需要關注的幾個法律問題
1、法律只規定了一般情況下員工需要提前30日並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兩點是必要條件,其他任何一個阻攔離職的理由和附加的條件,都是在法律之外設置的。
2、如果員工是以單位過錯為由提出辭職,需向本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仲裁確定用人單位過錯後,將向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3、離職時需要簽署的文件請仔細閲讀,如對條款有異議,可以進行做備註,表明自己的意見,或者直接備註上本條不同意。
4、單位對不簽字不給辦離職手續或不發當月工資是違法的,可通過法律手段保障權益。
5、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離職當月工資,實際操作中需在當月工資發放時發放。
7、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8、用人單位不能在交接時支付的,也建議先辦理交接手續。
9、用人單位有義務在15日之內給你辦好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沒有履行造成損害的需要賠償。
10、主動辭職,也可以領取失業金。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無法領取,應當由單位按照社保核算標準發放。
11、離職時如果認為用人單位違約,或者預計到後期將會產生勞動爭議,建議將在職時的相關資料整理備份,並建議在和相關人員交談時注意錄音,同時也要注意言辭,避免被對方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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