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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辦法有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辦法有哪些?

社會生活中,各種各樣糾紛都有可能發生,而勞動爭議這類糾紛則更是其中屢見不鮮的一種。顧名思義,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引起勞動爭議就會造成此類糾紛。那麼,面對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如何解決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從自願協商、申請調解、申請仲裁和提出訴訟這四種方式,為您提供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辦法的詳盡解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辦法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1、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糾紛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説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公民在工作生活中如果遇到勞動爭議此類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則可以通過自願協商、申請調解、申請仲裁和提出訴訟四種途徑向有關機構尋求幫助,依法解決糾紛。其中,協商和調解都是當事人的自願選擇,而仲裁和訴訟程序則具有較強的法律強制性。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提供的動爭議調解仲裁方法的具體內容,更多相關法律知識請詳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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