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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怎麼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代通知金怎麼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代通知金怎麼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代通知金是什麼大家知道嗎?一般的我們將員工被解僱之後得到的賠償金叫做代通知金,與代通知金意思相近的還有經濟補償金,兩者是有很大不同的,關於代通知金的申請並不是所有被解僱的員工都能夠適用懂得,所以到底代通知金怎麼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一、代通知金怎麼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需要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濫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為適用範圍:(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三、經濟補償金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其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償。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和標準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代通知金怎麼申請的條件是什麼?代通知金的申請條件有三個就是在員工處於工傷期間因為工傷用人單位解僱勞動者的,還有一種是因為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的解僱行為,最後一種就是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僱消息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工資按照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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