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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事是終止勞動關係?

什麼事是終止勞動關係?

什麼事是終止勞動關係?

在用人單位僱傭員工的過程中,因種種原因,如員工嚴重不稱職的行為或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裁員等,而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這是兩者之間權利與義務的消失,需要走一定的流程,那麼什麼事是終止勞動關係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勞動關係終止的一些細節吧。

一、勞動關係終止

指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它是勞動關係運行的終結。實踐中,勞動關係終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關係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2)勞動關係主體消滅或喪失一定的資格;

(3)勞動合同依法或協商解除;

(4)行政決定、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

應當指出的是,勞動關係的終止並不意味着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消滅,某些特定的內容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仍然要存續一定時間。

二、勞動關係終止原因

從僱主的角度來看,原因包括:

1、僱員的嚴重行為不當;

2、僱員缺乏勝任工作的能力和資格;

3、組織削減規模而進行的裁員;

4、對僱員的持續僱傭將違反法律規定;

5、其他一些實質原因。

從僱員的角度來看,原因包括:

1、因為年齡或健康原因(如精神病)而退休;

2、因為各種可能的原因而辭職,包括接受另一份新的僱傭合同或移民

3、僱主違反了合同;

4、死亡。

三、勞動關係終止方式

國有企業行政方面採用違紀辭退、除名、開除等方式終止勞動關係,往往是因為職工的過錯而非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經濟原因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時,則往往採用正常辭退等方式,或者採用轉移安置、下崗分流等替代方式。除名是指“用人單位對違反勞動紀律且屢教不改的職工停止錄用,並從職工名冊中除去其姓名。除名是由單位行政方面提出與職工終止勞動法律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不屬於行政處分”。開除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二條給予犯錯誤職工行政處分中的一種。辭退在我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單位行政部門對有違紀行為、經教育無效的職工或待崗富餘人員半年內仍無法提供工作崗位的人員解除其工作而終止勞動關係”。也就是説,辭退包括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後者不帶有懲處的性質,屬於正常情況下企業出於經濟考慮解除勞動關係的形式。20世紀60年代初我國曾經在全國範圍內精簡企業使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和1958年以後來自農村的新職工以及部分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精簡職工是我國在傳統計劃體制下對用人單位裁員的特定提法。近年來,精簡職工已經成為企業調整勞動力數量的自主經濟行為,不再具有特定涵義”。隨着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企業自主用工權的擴大,解僱包括裁員不再被認為是西方國家的企業所特有的勞動關係終止方式,而是越來越被作為是企業經營管理的正常措施。

勞動關係終止,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不復存在,一般如果僱員有違反公司規定、違反法律的事情,或是公司尋求效率的發展而裁員,即可以終止勞動關係,當然還有其他情況,以實際為主,瞭解相關的規定。

標籤: 事是 終止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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