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離職給賠償金嗎?
- 勞動關係
- 關注:1.97W次
一、員工主動離職給賠償金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主動離職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因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等情形主動離職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什麼時候能提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從提出的時間要求來講,有以下幾種:
1、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即時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提前三天通知的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解除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如果勞動者一方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本條時勞動者應當注意,
(1)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離職申請,並且保留相關證據。
(2)只要提前三十天提交申請,三十天期滿後勞動者即可離職,不需要再徵得單位的同意。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雙方都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中也是會寫明勞動關係的具體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同時用人單位,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按照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ongshang/laodongguanxi/7w5z9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