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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能否解決停薪留職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能否解決停薪留職

要與單位協商,如果主管部門同意,那是可以辦理的。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能否解決停薪留職

1、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2、其內容包括:

(1)停薪留職的時間。

(2)其間的工齡計算。

(3)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3、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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