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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人員不能提供判決書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判刑人員不能提供判決書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只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即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包括以下六種情形:

判刑人員不能提供判決書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員工涉嫌違法犯罪被抓,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任一情形,所以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現在只是涉嫌違法犯罪被抓,法院還沒有最終判決他有罪,所以現在不能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法院判決下來了,員工確實有罪,那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無故曠工才屬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現在該員工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客觀上不能提供勞動,不屬於“無故曠工”,所以也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犯罪分子有罪是不需要當事人簽字的,判處有罪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犯罪分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員工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公司不能直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以單方做出中止勞動關係的決定,中止後停發工資、停繳社保公積金,員工最終被無罪釋放的,公司應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員工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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