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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補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補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補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員工不續簽,具體分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願意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願意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幾次?

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只能續簽幾次。但是,連續第二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後,勞動者再提出簽訂沒有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要與勞動者簽訂沒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合同可以續簽兩次,沒有固定的期限。《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簽訂了第二份勞動合同。第三次續簽時,勞動者提出簽訂沒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單位不續簽,要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續簽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的次數限制,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需要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前的一個月,用書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到勞動雙方,取得雙方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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