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內標明工資有哪些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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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將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條款寫在合同裏面,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沒有寫明工資,那麼這個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中應該註明工資。
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工作內容、薪資待遇、工作時長的,屬於無效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現任;
對薪資待遇未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正式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確標明勞動者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可以獲得的薪資標準和福利待遇,如果沒有寫明工資的話應當屬於無效合同,同時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中還應當註明勞動作息時間、勞動合同期限以及工作崗位內容等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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