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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交税嗎?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交税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交税嗎?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交税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要交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交税。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一般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時,所得到的賠償金是需要交税的。在工作中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應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單位要給員工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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