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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年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年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年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年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年限請求的提出不得超過兩年,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由此可以,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12年。

二、經濟補償計算

1、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月工資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該個人所得税由支付單位支付時一次性代扣。

也就是説,領到N 1補償金,按照該辦法計算得出“月平均工資”如果達到交税層次,那就要扣除個人所得税,不能全得經濟補償金。

至於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我認為平時領工資時單位裏應該已經代扣,除非平時單位裏沒有為職工辦理社保

2、如果平時已經代扣各項保險費,那就不能再扣保險費。如果平時單位裏沒有為職工辦理社保,沒有代扣各項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的部分,而離職時補辦社保,那就要代扣。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工資總額不包括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另外,也不包括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

勞動合同法較之勞動法一個顯著的變化就是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因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導致勞動合同終止(不包括除外情形),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該項規定突破了勞動法僅限於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職員在遇到工傷需要提前離職,或者是遇到被單位無故辭退的情形時,都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為了明確單位的責任,我國司法機關也規定了,對於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單位最多會被要求支付職員正常十二個月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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