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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二十五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二十五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二十五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二十五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事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條文註釋】

本條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法定解除的特點是:

(1)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2)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徵求勞動者意見;

(3)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解除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本條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可根據有關法規認定,且該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違反的勞動紀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沖突的規章制度不具有約束力。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二十五條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公司存在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應該向員工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勞動者由於患病或工傷,在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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