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職責可申請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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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法定職責可申請行政複議嗎
可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務、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關於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的審查範圍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復議機構除審查行政複議申請是否符合《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該行政機關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定職責;
2.該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事由是否已經發生;
3.該行政機關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覆。
(二)行政機關以存在民事糾紛為由不履行審批、登記等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機構應對民事糾紛事實是否存在,以及該事實對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是否造成影響進行審查。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公民組織發現行政機關有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的時候,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申請行政複議的時候,需要對該行政機關進行嚴格的審查。比如説被申請的行政機關是不是具有相應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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