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應辦理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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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應辦理哪些手續
1、對於用人單位來説,除需提前30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一)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四)工作、業務的交接。
(五)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2、對於勞動者來説,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二)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勞動合同的解除涉及到雙方權利義務的終結,並不是一段勞動關係的結束而已,如果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不辦理相關手續或者手續辦理的不齊全,只會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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