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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方法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認定方法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認定方法是如何規定的?

一、工傷認定方法

第一條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十級傷殘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具體標準參照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具體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項以及第七項中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第四、五項以及第七項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項工傷保險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工傷一般都是和用人單位的工作有關,員工發生工傷的場所在單位,或者是在下班的路上等都是屬於工傷的,並且職業病也是屬於工傷,一些化工廠,生產製造研發化學藥品,所以會有很多職業病因此產生,所以也應當對這部分進行賠償。

標籤: 工傷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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