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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中待遇主要是什麼?

工傷認定中待遇主要是什麼?

工傷認定中待遇主要是什麼?

在工傷認定的這件事情開展的過程當中,有些員工還沒等到結果就特別的着急。因為員工自己主觀意識上特別清楚造成這種現象的就是因為工傷,只不過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是需要有工傷認定證明自己的這種觀點而已。所以,有些家屬跟員工本人就特別的關心工傷認定中待遇主要是什麼?

一、工傷認定中待遇主要是什麼?

1、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工傷認定的範圍是哪些?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者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工傷認定中待遇其實就是除了停工留薪的待遇以外其他的就都沒有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工傷認定的期間甚至用人單位根本就不會照常的發放任何的工資的,公司的這種做法當然也是要等到認定結論證明屬於工傷,所以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在沒有確切的結論之前,員工再怎麼着急也沒有辦法。

標籤: 待遇 工傷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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