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未達到等級怎麼處理?
- 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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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未達到等級怎麼處理?
發生工傷事故後,如果不構成傷殘的,勞動者不能主張傷殘賠償。但可以主張其他的工傷賠償,例如可以主張醫療費、交通費、工傷工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二、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發?
工傷期間,工資應當按照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來發。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該期限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如果情況特殊的,可延長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三、工傷鑑定向哪個部門申請?
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工傷鑑定一般是去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的,要提交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表。如果是未達到工傷等級的,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費、誤工費等。工傷期間的工資是按照正常發放的,但是發放的時間一般不會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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