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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主體是誰?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主體是誰?

一、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主體是誰?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主體是誰?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主體是社保經辦機構。勞動者將社保經辦機構作為被告,用人單位作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中對部分賠償項目來源表述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然而卻沒有對直接支付對象進行明確,比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在實際操作中,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項目賠償款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部分項目賠償款則是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給勞動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八條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二、工傷保險規定是什麼?

工傷保險待遇的訴訟主體應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非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除外)。

採用此種方式進行訴訟,優點在於切合法律對賠償主體的規定。然而缺點如下:

(一)浪費司法資源,增加勞動者成本。

因實踐操作中,如果勞動者不能得到用人單位的配合,正常的待遇申請程序則無法啟動。勞動者跨過正常申請待遇程序直接進入訴訟,勞動者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二)賠償項目僅限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項目。

囿於被告主體的性質,勞動者不能就用人單位應支付的相關款項請求法院一併處理。

此種訴訟主體的選擇方式在部分法院施行,且有此種處理方式後,法院在選擇下面第二種處理方式上,尤為謹慎。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工傷的認定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原則,如果不符合工傷的情況之下就會作出工傷不予認定的情況,當然了,如果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選擇,到人民法院來起訴的話也是可以的,但是被告是屬於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而且是屬於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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