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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但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受傷害職工在勞動能力鑑定後,可以工傷原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領取經濟補償金和工傷保險待遇。
解決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的辦法有:
1,如果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傷期間單方解除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應向勞動者賠償雙倍經濟補償。
2,如果是勞動者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以工傷原因書面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合同,則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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