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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糾紛之處理

人事糾紛之處理

案情簡介

人事糾紛之處理

李某在聘用幹部合同期滿前即2000年7月前,與某農機站、某農機局之間存在人事關係。在聘用期間,某農機站於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間曾為徐某繳納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但此後該農機站一直未能為李某續繳養老保險等費用。現在李某已到退休年齡了,卻享受不到像其他退休人員一樣的待遇。後李某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後,認為不屬於受理範圍,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結果的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農機站及其聘用單位農機局按照退休職工的標準,賠償其退休金損失、退休工資及其今後的醫療費等費用。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主要涉及發生人事爭議時,當事人應當選擇的救濟程序問題。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在有些方面都可以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但二者解決爭議的部門卻是完全不同的。人事爭議應當到人事部門申請人事仲裁,勞動爭議才應選擇勞動仲裁部門進行勞動仲裁。選錯了救濟程序,必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現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第1條規定,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第2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的訴訟請求實質是要求依法享受其在達到退休年齡後應獲得的養老、醫療等退休待遇的權利。作為徐某用人單位的原某農機站,理應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該農機站未能為其足額繳納。農機站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及聘用合同的約定,是造成原告在達到退休年齡後無法享受退休待遇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由此引起的爭議,屬於履行聘用合同引起的爭議,是人事爭議的範疇,並非李某所説的民事違約糾紛。人事爭議應當先進行仲裁,李某未經人事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訴,屬於起訴不當情形。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徐某的起訴。一審裁定後,原告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中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應屬於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人事爭議,此類糾紛適用人事爭議仲裁前置原則。上訴人未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直接訴至法院,一審法院駁回起訴並無不當。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標籤: 人事 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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