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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認定是認定勞動者是否為工傷,是否能享受工傷待遇;勞動能力鑑定是鑑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和生活自理能力,根據不同等級,具體確定勞動者可以享受的工傷待遇。

工傷認定是基礎,勞動能力鑑定更具體。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鑑定程序

鑑定流程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綜合上面所説的,作為一個受了工傷的勞動者,一般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都是必走的一個工程,但是工傷鑑定的前提是必須要有工傷認定的診斷書,這樣一個過程才算可以走完,所以,在做這些的時候一定要準備好所有的材料,這樣對於自己才有好處。

標籤: 工傷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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