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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履行過户上訴狀

房屋履行過户上訴狀

房屋履行過户上訴狀

房屋履行過户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女,19**年**月生,漢族,住**********,電話:***********.

上訴人(原審被告):任**,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址同上。

上訴人對山東省**市人民法院(2011)市中民重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一、撤銷原判決,改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二、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

事實和理由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原判決認定“王**與被告張**達成的口頭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是錯誤的。

1、原判決偷換概念將購樓房押金款認定為購房款。

押金款只是買賣雙方打算成立買賣房屋的一種意向,雙方還需進一步磋商對房屋買賣達成一致協議後,房屋買賣協議才能成立生效。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證明雙方一致的口頭協議成立的情況下認定合法、有效缺乏事實根據,是在沒有事實的基礎上適用法律,是對法律的嚴重褻瀆。

2、即使雙方達成口頭協議也不能認定合法、有效。

涉案房屋是張**和任*的夫妻共同財產,張**在未經丈夫任*同意情況下是無權處分的。2011年的山東省會議紀要對這一問題根據法律作出明確解釋,以防止濫用法律。此規定為:“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就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僅意思表示一致並達成協議,尚未發生物權變動的,此協議應為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涉案房屋直到現在依法登記所有權人仍是張**,並未發生物權變動。所以,即使達成口頭協議也是效力待定的,也不能認定合法、有效。

3、原判決認定“王**對涉案房屋依法享有物權,張**對任**的贈與不發生物權效力”是錯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審法院認定王洪明依法享有物權是對法律的褻瀆。目前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是任**,任**對該涉案房屋享有物權。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即使達成的口頭協議合法、有效也不能判決上訴人履行過户義務。

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口頭協議的具體內容,房屋總價款,房屋過户時間都沒有查清。在沒有確定房屋總價款,買方沒有支付完房屋總價款的情況下,在沒有確定先後履行順序的情況下就判決上訴人履行過户義務,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利,而法官卻用自己掌握的國家權利剝奪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利,使上訴人對法律大還是權力大產生了懷疑。

此致

山東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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