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注意事項有什麼
- 房屋買賣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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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政策限制宅基地的轉讓,但不能以此否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農村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繫一起的,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申請宅基地。出賣自已的房屋,是行使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權能,“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雖限制宅基地的轉讓,但不能以此否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只有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如果未經登記,則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三、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應視為對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限制。並不排除村民通過購買房屋的形式擁有兩塊或兩塊以上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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