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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算是開發商違約?

哪些情況算是開發商違約?

一、哪些情況算是開發商違約?

哪些情況算是開發商違約?

1、逾期交房

延期交房算是我們生活中比較常見的開發商違約情況了,不過延期交房根據時間的長短也要劃分嚴重程度,如今大多數新房都是期房,但是購買期房的話確實也會存在一定的風險,這其中逾期交房就是比較常見的一種風險。因為有很多購房者是租着房子等新房子的,逾期不交房會使購房者的經濟壓力變大。

2、與約定不符

很多開發商在銷售房屋的時候都會誇大房子的一些優點,故意避開房子的缺點,開發商違約的情況還包括,購房人收房後發現房屋的品質與當初合同約定的不相符。具體情況有很多種,比如面積有出入(大於3%)、窗户的弧型窗變成平面窗、水電氣未能到户等等,這都屬於開發商的違約。如果是因為一些細小的質量瑕疵導致與合同約定的交房標準不符,則不應當看成是開發商的違約。

3、宣傳與實際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除了開發商的承諾之外,開發商對外的宣傳也會存在虛假的成分,包括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價格、面積、户型、裝修標準、小區綠化、物業管理、周邊配套等與實際不符。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售方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4、不合理收費

購房者一定要對購買房屋需要交哪些費用瞭解清楚,購房者在買房時還需要關注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收費情況,哪些費用該收而哪些費用不該收。比如,收費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業管理費,也不能收取超出公攤部分的費用,更加不能強行收取辦理房產證的手續費等等,如果開發商單方面發生這些行為,則屬於開發商違約。

二、開發商違約能不能退房

開發商違約後,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開發商違約時,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則購房者可以退房:

1、開發商和購房者協商後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買賣合同裏規定了退房的條件,開發商的違約行為符合該條件;

3、開發商的違約行為構成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標籤: 開發商 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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