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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活動現場老人被羣眾擠倒摔傷怎麼獲賠?

促銷活動現場老人被羣眾擠倒摔傷怎麼獲賠?

基本案情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豐縣開發了某樓盤,並將該樓盤委託給Z房地產營銷顧問有限公司進行營銷。2014624日上午,兩公司為樓盤促銷,在某樓盤售樓中心舉辦大型有獎促銷宣傳活動,該促銷活動沒有對參加人員做出年齡限制,也未安排活動順序,現場安排混亂,由於活動現場沒有任何安全防範措施,導致A某(75歲老人)在活動現場被擁擠的羣眾擠倒摔傷在地,雙腿失去知覺。

促銷活動現場老人被羣眾擠倒摔傷怎麼獲賠?

審理查明

2014414日,兩公司之間簽訂項目銷售代理服務合同,將F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樓盤委託給Z營銷顧問公司代理銷售,合同約定了銷售價格、銷售方式、銷售獎勵規則以及銷售代理佣金的提取標準,並且Z營銷顧問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應提前將代理樓盤所涉及的總體及階段性的銷售策略、推廣策略、廣告策略、定價策略等報F房地產公司審核,經確認後執行。後Z營銷顧問公司為樓盤促銷,欲舉行千把遮陽傘,全城免費裝的活動,並在售樓處前張貼海報吸引來往行人關注。2014624日上午8時許,Z營銷顧問公司在售樓處前舉行免費發送遮陽傘的活動,活動未開始,現場已有大量人羣排隊圍觀,後在爭相領取遮陽傘的過程中,A某不慎被人羣擠倒摔傷。

爭議焦點

第一,兩公司對A某的損失是否該承擔賠償責任

F房地產公司已將其開發的樓盤委託給Z營銷公司代理銷售,並在合同中一併約定銷售價格、銷售方式、銷售獎勵規則以及銷售代理佣金的提取標準,本案發生的緣由系Z營銷顧問公司為樓盤促銷、吸引人氣、增加關注所舉辦的促銷宣傳活動,其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完成代理銷售任務,且此次活動的策劃方案由Z營銷顧問公司提供,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在現場組織人員排隊領取獎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本案,Z營銷顧問公司在售樓處前進行樓盤宣傳促銷活動,其對活動現場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羣眾在參與活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且Z營銷顧問公司先前已在售樓處前張貼海報,告知來往人羣在活動當日有遮陽傘贈送,以此進行大幅度宣傳,以致活動還未開始,現場便有大量羣眾排隊圍觀,而後Z營銷顧問公司在發放禮品過程中,未注意發放方式,也未維護好現場秩序,導致參與羣眾爭相擁擠,A某在擁擠中被擠倒摔傷在地。Z營銷顧問公司作為樓盤促銷宣傳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A某在活動中身體受到傷害,雖然過程中系第三人侵權,但現有證據無法確定直接侵權人,其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F房地產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並無過錯,因此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金額如何確定。

本案A某已年逾古稀,其不顧自身安全參與到人羣擁擠的活動現場搶奪禮品,其未考慮到自身的身體狀況,亦有不注意自身安全的過失,對於本次事故的發生,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承擔過錯相應的責任。

綜上,本案應由A某與Z營銷顧問公司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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