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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無障礙城市建設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無障礙城市建設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無障礙城市建設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無障礙城市建設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無障礙城市建設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1年6月29日通過,於2021年7月6日公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深圳市人大(含常委會)

文       號: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

頒佈時間:2021-07-06

實施時間:2021-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加快無障礙城市建設,打造城市文明典範,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城市建設,是指按照通用設計理念,制定制度規則,規劃、設計、改造和管理城市,為殘疾人和老年人、傷病患者、孕婦、兒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統稱有需要者)出行、交流信息、享受服務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條 無障礙城市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廣泛受益的原則,並堅持規劃先行、標準引領、技術支撐、共建共享。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無障礙城市建設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基層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進轄區無障礙社區建設。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無障礙城市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市無障礙城市建設工作,研究解決無障礙城市建設工作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由市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衞生健康、城管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以及市殘疾人聯合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羣團組織組成,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召集。

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區無障礙城市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無障礙城市建設工作。

第六條 建設無障礙城市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場、社會和個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體系,共同推動無障礙城市建設。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融資、技術創新、公益贊助、慈善捐贈和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支持無障礙城市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無障礙城市建設與智慧城市建設的有效銜接,建立本市無障礙城市數據信息平台,推進無障礙城市建設數據互聯互通和智慧化應用。

第八條 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開展無障礙技術、產品和服務的研發、推廣和應用,拓展可視、可聽、可行、互動式的應用場景、產品和服務,讓有需要者能夠平等、便捷地共享科學技術發展成果。

第二章 規劃和標準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編制市無障礙城市建設專項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制定其他專項規劃時,應當與無障礙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有效銜接。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無障礙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無障礙城市建設實施計劃,按照規定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無障礙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無障礙城市建設實施計劃實施情況評估,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調整、修改無障礙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項目、設施、產品、信息以及服務應當符合相關無障礙標準。

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市政府相關部門和羣團組織借鑑國際經驗,組織制定無障礙地方標準,健全完善無障礙設施和產品檢測認證制度。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業組織制定和完善無障礙企業、團體標準。

第十二條 城市地名、公共場所名稱和導向標識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做到規範、準確,針對性、指引性強,無歧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設置上述標識。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際化城市建設要求,組織制定和實施與國際標準相銜接的中英文城市導向標識標準。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制定無障礙城市建設的規劃、標準和政策時,應當徵求有需要者的意見;涉及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等特定人羣的,還應當徵求相關特定人羣代表的意見。

第三章 出行無障礙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無障礙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標準要求,構建無障礙居住、道路通行和公共交通服務體系。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並與周邊既有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報送無障礙設計內容。未報送無障礙設計內容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設計配套無障礙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並依法承擔工程質量施工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質量實施監理,並依法承擔工程質量監理責任。

第十七條 下列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殘疾人聯合會參加,聽取殘疾人代表試用意見:

(一)道路、軌道交通以及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樞紐場所;

(二)學校、醫院以及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外辦公場所;

(四)金融、郵政、通信以及商場、酒店等商業服務場所;

(五)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

其他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可以邀請殘疾人聯合會組織殘疾人代表試用。

專門為兒童設計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婦女聯合會組織兒童代表試用。

第十八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建築物、設施、場所不符合無障礙標準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改造計劃;專門為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等有需要者提供服務的場所,應當優先進行改造。

不符合無障礙標準的建築物、設施和場所,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負責進行改造。屬於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無障礙改造的,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無障礙社區建設和改造,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無障礙服務功能,為有需要者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公共住房項目和商品房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置無障礙住房,並優先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特定人羣需求。

公共住房項目的無障礙住房信息由住房和建設部門在公共住房選房清單中標示註明;商品房項目中的無障礙住房信息由住房和建設部門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清單以及網籤系統上標示註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無障礙住房信息在銷售平台和現場公示。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家庭進行生活設施無障礙改造,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社區基層組織提出經費補助申請,由街道辦事處彙總報送區殘疾人聯合會或者區民政部門審定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 下列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技術規範配建無障礙電梯,並與周邊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

(一)需要安裝電梯的公共建築;

(二)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樞紐和地鐵站點;

(三)主要幹道、主要商業區、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

第二十三條 下列場所應當按照建設標準配建母嬰室和無障礙衞生間或者廁位,並保障在運營期間正常使用:

(一)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樞紐場所和地鐵換乘站點;

(二)學校、醫院(門診部)、公園以及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三)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對外辦公場所;

(四)商場、酒店、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

鼓勵商務辦公場所設置母嬰室或者兼容母嬰室功能的場所。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城市主要幹道、主要商業區和居住區周邊人行道信號燈應當設置過街音響提示裝置。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對外辦公場所、公共文化設施、交通樞紐、旅遊景點、醫院、大型商場、酒店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在方便殘疾人通行的位置設置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的機動車,應當在顯著位置放置專用標識或者殘疾人證。停車場管理人員有權核對駕駛或者乘坐人員的專用標識或者殘疾人證。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減免停車費用。鼓勵其他類型停車場經營者對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減免停車費用。

按規定應當設置無障礙停車位但未設置的公共停車場,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規定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推動軌道交通和公共汽車無障礙化。

軌道交通和公共汽車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車廂內外設置並使用語音和字幕報站系統、公交導盲系統,並配備上下車銜接輔助器具、提供服務。

途經公共服務機構、公共文化設施、交通樞紐、旅遊景區、學校、醫療康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養老機構等區域的軌道交通和公共汽車,應當優先配備無障礙設施。

軌道交通、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運營企業應當為殘疾人或者其他出行不便利者無障礙出行提供預約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有計劃地投放無障礙出租汽車。

鼓勵出租汽車營運企業投放無障礙出租汽車。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公交站點作為校車停靠點;未設公交站點的社區,由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設置港灣式校車停靠點。

第二十九條 無障礙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負責維護和管理工作,並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佔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

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益活動需要臨時佔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及時設置防護欄,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識或者信號設施,並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臨時佔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使用。

第三十一條 改建、擴建道路或者開設路口時,應當與周邊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不得破壞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無障礙設施的連續性。

第三十二條 無障礙設施標識應當納入城市環境和建築內部引導標識系統。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標準的無障礙設施標識,並做好管理維護工作,保障正常使用。

涉及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提示應當設置中英文標識或者提供中英文語音播報服務。

第四章 信息無障礙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智慧城市建設,引導和鼓勵科研單位、企業或者個人開展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推廣和應用,為有需要者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公共服務類互聯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方便有需要者獲取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鼓勵通信終端設備製造商提供與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相銜接的技術和產品,開展信息無障礙終端設備研發與無障礙化改造;鼓勵相關企業在即時通訊、遠程醫療、教育學習、地圖導航、金融支付、網絡購物和線上約車等服務中提供無障礙支持,將無障礙化納入產品和服務的日常維護流程。

鼓勵開發針對特殊羣體融入社會的無障礙應用程序。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舉辦有聽力殘疾人蔘加的大型會議和活動時,應當配備手語翻譯或者字幕。

第三十七條 電視台應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加配字幕,每天至少安排一次手語新聞播報。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製品應當配備字幕,鼓勵製作發行其他形式的無障礙影視作品。

第三十八條 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無障礙閲覽室或者閲讀專區,提供盲文、大字、易讀以及有聲讀物,配備語音讀屏軟件,為有需要者閲讀書籍、使用網絡提供便利。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兒童圖書館或者開設公共圖書館兒童閲覽專區。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將下列政務信息製作成盲文版或者有聲版,提供給市、區公共圖書館,供殘疾人以及其他有需要者閲讀: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年度工作報告和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統計部門年度統計公報中的重要數據資料;

(四)與殘疾人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鼓勵出版盲文版、圖片版、大字版等無障礙讀物。

第四十條 鼓勵食品、藥品及其他商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外形或者外部包裝設置無障礙識別標識、技術和語言,方便有需要者識別和使用。

第五章 服務無障礙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金融機構、醫院、商場、公用事業經營單位等公共和社區服務場所,應當設置高低位服務枱,為有需要者提供語音、文字提示、手語、盲文、大字、圖片、外文翻譯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或者人工諮詢服務。

第四十二條 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樞紐、大型公共文化設施、A級旅遊景區,應當配備輪椅、枴杖等輔助器具,並提供引路、諮詢以及其他必要幫助。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金融機構、醫院、商場、酒店、公用事業經營單位等公共和社區服務場所,應當對本單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城市知識教育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

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培訓。

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職責組織開展無障礙設施、產品使用培訓和宣傳教育活動,為單位和個人學習無障礙城市知識、開展相關職業技能培訓提供必要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四條 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中英文文字信息報警、一鍵呼叫、轉移呼叫等功能,保障有需要者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特殊教育師資、社會工作者、志願者,配置特殊教育資源教室、無障礙設施設備,並提供教學、生活以及活動等方面的無障礙服務。

第四十六條 組織選舉的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蔘加選舉提供便利,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舉辦市運動會,應當同時舉辦市殘疾人運動會。

第四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考試的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蔘加國家、省、市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等提供便利;有視力殘疾人蔘加的,應當根據需要為其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四十九條 殘疾人可以攜帶服務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依法禁止犬隻出入的場所,其管理人員應當為殘疾人及其攜帶犬隻的管理提供必要幫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條 每年12月3日為本市無障礙城市宣傳日。

第五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無障礙城市建設納入文明城市建設內容。

市教育、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相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制定實施無障礙城市宣傳促進計劃,定期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向公眾普及無障礙城市理念、知識和技能。

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時段或者版面進行無障礙城市建設的公益宣傳。

第五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無障礙城市建設需要,將無障礙城市建設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扶持、引導、鼓勵科研機構和企業依託人工智能、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技術為有需要者提供先進的無障礙產品和服務。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境內外其他城市和地區無障礙建設交流合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無障礙城市建設協同發展。

第五十五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將無障礙城市教育納入中小學校園文化建設,配合開展無障礙城市宣傳教育。

市教育、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相關部門應當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編制無障礙城市文化讀物。

第五十六條 鼓勵志願者為有需要者提供無障礙服務。市義工聯合會應當加強志願者無障礙服務培訓。

支持市義工聯合會建立無障礙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制度,通過無障礙智慧服務平台,發佈服務對象需求、儲存和轉移志願者服務時間、評價志願服務等信息。

志願者或者其直系親屬有需要時,可以將志願者儲存的無障礙志願服務時間兑換同等時長的無障礙相關服務。

第五十七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社會組織等開展無障礙城市理論、標準與應用研究,通過各種形式參與無障礙城市建設。

支持高等院校開設無障礙城市建設相關專業和課程,培養專業人才和社會工作者。城市規劃、建築設計、工程管理、景觀園林、室內設計等專業的教學課程應當包含無障礙內容。

鼓勵引進無障礙城市建設專業人才。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可以分別或者聯合開展無障礙城市建設情況調查評估,併發布調查評估報告。

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可以根據調查評估結果向相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答覆。

第五十九條 建立無障礙城市建設社會監督員制度。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可以聘請專業人員、有需要者代表等作為社會監督員,對無障礙設施設備建設、改造、維護和使用等無障礙建設情況進行監督,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社會監督員不得泄露在檢查監督工作中獲悉的商業祕密、專有技術信息以及個人隱私。

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可以將社會監督員發現的問題向相關部門書面提出意見,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第六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無障礙城市建設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有關責任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答覆處理結果。

第六十一條 未按照無障礙標準規範進行建設或者損毀、侵佔無障礙設施,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支持起訴。

前款規定的羣團組織未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無障礙城市建設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無障礙城市建設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和建設、城管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無障礙設施標準設置無障礙電梯或者無障礙廁所以及母嬰室的,由住房和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設置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處兩百元罰款。

違法佔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拒不駛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罰款;停車場管理單位未履行無障礙停車位監管職責的,對停車場管理單位處兩千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在車廂內外設置並使用語音和字幕報站系統、公交導盲系統,或者未配備上下車銜接輔助器具和提供相關服務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未履行無障礙設施維護或者管理職責,導致無障礙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和建設、城管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維修或者更換;因此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侵佔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交通運輸部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改建、擴建道路或者開設路口時未與周邊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破壞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無障礙設施連續性的,由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未設置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或者未做好管理維護工作,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一)舉辦有聽力殘疾人蔘加的大型會議和活動未配備手語翻譯或者字幕的;

(二)電視節目未按規定加配字幕或者手語翻譯的;

(三)公共圖書館未設立無障礙閲覽室或者閲讀專區的。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阻礙殘疾人攜帶服務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能提供必要幫助的,由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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