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XX公司與高XX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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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京XX公司。地址:任丘市苟各莊鎮東XX。
法定代表人何XX,系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曹巍,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高XX。
委託代理人曹XX,河北XX律師。
原告京XX公司訴被告高XX勞動爭議一案,原告於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高XX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XX公司撤回對被告高X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鑑定費50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2500元(已履行完畢)。
審判長張XX
代理審判員張莎莎
人民陪審員陳天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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