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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指

土地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指

土地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指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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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1、統籌城鄉發展,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以保流轉後顧之憂

現階段農地承擔着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無疑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但農地資源承受着不該其承受的社會保障功能會使農地資源的利用率大大降低,國家應積極創造條件,大力發展社會保障事業,以逐步消除農地社會保障功能對農地制度的影響,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

2、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市場和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

探索建立以鎮級組織為主體的村、鎮、縣三級土地流轉服務綜合服務平台,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市場,並形成長效機制。縣級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庫,鄉鎮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土地流轉供求登記、信息發佈、土地評估、政策諮詢等服務工作,引導村級土地流轉。

3、放寬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限制,加強對其流轉的管理

從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是可以設立抵押,入股的,所以我們應該允許對作為用益物權屬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的流轉,從而發揮土地資源配置的最大效益。一旦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出限制,則不僅妨礙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也為發包方不正當干預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行政或者準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資源留下了太多餘地。為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財產權和自主生產權,法律應當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完整的流轉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展,更好的發揮土地的經濟效益,更大的增加農民的收入,為城鎮化發展鋪路。

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程序

《土地承包法》規定了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備案的初衷是為了對土地用途實施監管,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但實踐中並不具有可操作性,從國家開始實施農村土地確權辦證後,備案登記制度就可以對抗第三人,可以讓國家更好的掌握土地流轉的動態及對土地用途實施監管。另外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擴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監管,明細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程序,以便更好的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秩序。

綜上所述,雖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好處很多,但是目前存在的問題還是很多,主要表現為流轉機制不完善,流轉方式不充分。針對這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國家應從多方面入手,完善農村社保體系,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各項程序。從而保證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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