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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銀行中國存款準備金管理辦法是什麼?

企業銀行中國存款準備金管理辦法是什麼?

企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存款準備金繳存管理制度

企業銀行中國存款準備金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行存款準備金管理,實現穩健經營與可持續發展,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存款準備金是指企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繳存的人民幣存款準備金及繳存到中國人民銀行指定賬户的外匯存款準備金。

第三條 存款準備金管理原則:

(一)足額繳存

總行財務會計部按時足額向總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存入法定人民幣及外匯存款準備金。

(二)確保支付

為維護企業銀行信譽,保證業務正常開展,必須足額留存用於存款支付和資金清算的資金。

(三)效益優先

總行繳存存款準備金後,在保證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應通過已有信息及時預測資金收付活動、靈活調度資金,儘量避免分支機構在當地人民銀行清算賬户的資金閒置。

第四條 企業銀行存款準備金實行總行資金部統一管理,總行財務會計部負責統計境內各分支機構的存款準備金數據,製作報表,以及完成相關賬務處理操作。

第五條 財務會計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報表,並將境內各分支機構應繳存款準備金資金統一上繳中國人民銀行。

第六條 各分支機構的財務會計業務主管人員負責配合總行財務會計部的準備金管理工作。

第七條 存款準備金繳存範圍由中國人民銀行核定。我行存款業務種類變動或資產負債表科目發生變化時要向總行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計財務處申請重新核定存款準備金繳存範圍。

第八條 如新增加存款業務種類,則所在分行應於業務開辦前1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報告總行財務會計部。

第九條 企業銀行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變化而變化。

第十條 企業銀行總行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立人民幣清算賬户,用

於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繳存。下屬各分行應在各自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立人民幣清算賬户,但此類賬户僅用於一般清算及款項收支。

第十一條 企業銀行總行在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的人民幣存款準備金(企業銀行總行在人民銀行清算賬户內的存款)按功能分為兩部分,即法定存款準備金和超額 存款準備金。

(一)法定存款準備金是企業銀行總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法定存款

準備金率統一存入中國人民銀行的人民幣存款準備金,該部分資金不得用於日常支付。

(二)超額存款準備金是企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人民幣存款準備

金超出人民幣法定存款準備金的部分,該部分資金用於日常支付。

第十二條 企業銀行總行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外匯存款準備金賬户繳存各分支機構彙總的外匯存款準備金。總行存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金融機構的外匯存款準備金僅作存款準備金使用,不能用於其他用途。

第二章 外匯存款準備金繳退

第十三條 外匯存款準備金按月繳存,按當月15日到次月14日準備金餘額不得低於上月末存款餘額乘以法定存款準備金繳存率的原則繳存。

第十四條 美元、港幣存款按原幣種計繳存款準備金,其他幣種的外匯存款準備金折算成美元計繳。各幣種之間的折算率參考每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各幣種對美元折算率》。

第十五條 總行財務會計部應於每月4日前向人民銀行報送報表,並資金部進行實際繳退,如繳存額增加則應在10日前補繳,如繳存額減少,確認人民銀行15 日退繳。

第十六條 財務會計部根據分行數據填制人民銀行《繳存外匯存款準備金各科目餘額表》。

第十七條 總行財務會計部應在每月4日內製作外匯準備金報表(包括:1、繳存憑證;2、月度會計報表;3、月末外匯存款餘額表(格式見附件1)),並報送總行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營業部。

第十八條 如遇準備金補繳情況, 總行資金部應在每月10日前準備充足的資金,以備財務會計部向人民銀行補繳存款準備金。如遇退繳情況,總行財務會計部應在每月15日關注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的退回情況,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一)總行向人行上繳存款準備金

借:存款準備金

貸:存放同業

(二)人行向總行退繳存款準備金

借:存放同業

貸:存款準備金

第十九條 如遇總行財務會計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存款準備金報表的最後一日為假期,則應在假期前一工作日報送報表。如繳存最後一日(14日)為假期,則資金部我行應在前一工作日繳存存款準備金。

第二十條 如遇月末當日為休息日,則《繳存外匯存款準備金各科目餘額表》應按照休息前一工作日的存款餘額計算。

第二十一條 企業銀行總行計算繳退額公式: 總行繳退中國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數額=上期末繳存存款準備金餘額-本期應繳存款準備金額 =(各分支機構各項存款本期末餘額×本期適用存款準備金繳存率) -(各分支機構各項存款上期末餘額×上期適用存款準備金繳存率)

第三章 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繳退

第二十二條 人民幣存款準備金按旬繳存,繳存原則為:

(一)每月5日到14日準備金餘額不得低於上月末存款餘額乘以法定存款準備金繳存率。

(二)每月15日到24日準備金餘額不得低於上旬末存款餘額乘以法定存款準備金繳存率。

(三)每月25日到4日準備金餘額不得低於中旬末存款餘額乘以法定存款準備金繳存率。

第二十三條 總行應繳中國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按下面的公式計算; 存款準備金=(各項存款本期末餘額×本期適用存款準備金繳存率)

第二十四條 總行財務會計部每月1日、11日和21日根據各項存款餘額明細表製作上報人民銀行的準備金繳存報告。

第二十五條 由財務會計部進行報表報送工作。

每月1日、11日和21日向總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每旬末《企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人民幣一般存款餘額表》(附件2)。

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向總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月存款明細表。

第二十六條 每月5日、15日和25日,總行財務會計部要在銀行核心業務系統內調查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相關信息,並確認在清算賬户留足餘額,使其不低於上旬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七條 如遇報表最後一日為休息日,則應在假期前一工作日向人民銀行上報存款準備金報表。

如遇補繳最後一日為休息日(5日、15日和25日),則應在前一工作日備足準備金賬户餘額,以達到考核要求。

如遇月末當日、10日、20日休息,則《人民幣一般存款餘額表》應按照休息前一工作日的存款餘額計算。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上述內容是企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存款準備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中對存款準備金管理的原則、繳退原則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和説明,符合我國律法對存款準備金的規定。其實存款準備金的繳存比率並不是一直固定不變的,有時國家出於調控國家貨幣供求關係等目的會對其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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