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環境保護 >環境行政處罰 >

山東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如何規定的?

山東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山東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如何規定的?

山東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如何規定的?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提高全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任意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於全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在本基準基礎上,參照制定適用於本轄區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三條 基本原則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公平公正、罰教結合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裁量方式本基準採用多因素裁量的方式,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違法行為不同的情節和危害程度確定裁量等級,科學計算確定處罰金額。裁量因素的設置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2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本基準設置了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表,主要分為專項處罰裁量表和通用處罰裁量表兩種。對國家和山東省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中268種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裁量,適用專項處罰裁量表;對除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裁量,適用通用處罰裁量表。

第五條 金額計算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裁定處罰金額時,首先確定裁量表中各項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級,再確定處罰金額。

第六條 裁量計算

省生態環境廳將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發具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計算”功能的自由裁量系統,嚴格按照裁量規則和基準設計並及時更新。裁量計算通過輸入有關裁量因素,自動計算處罰金額,實現金額裁定的高效、便捷、準確。

第七條 從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兩年內因同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 3 次(含 3 次)以上的;

(二)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等涉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或者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市級以上(含市級)行政區域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產生較大負面社會影響的;

(六)偽造、變造證據材料,或者隱匿、銷燬違法證據的;

(七)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過 40%,且從重處罰後的罰款金額應以最高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作出從重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

第八條 從輕或者減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過 20%,且從輕處罰後的罰款金額以最低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作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適用處罰。

第九條 免予處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

(一)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24 小時內及時報告並採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

(二)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倍,次日完成整改並達標排放的。

(三)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後於 5 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四)未設置或者未規範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範行為,首次發現,經現場檢查指出後立即改正的;不規範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於 0.1 噸,經現場檢查指出後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的。

(五)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後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完成整改的。

(六)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首次發現,焊機不超2 台,經現場檢查指出後及時整改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全,首次發現,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八)其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對適用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案件,應當在執法檔案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省級將根據情況,適時調整發布輕微生態環境違法免罰清單。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本地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免罰清單,向社會公佈並實施。

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怎麼辦

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可以提出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訴訟的請求。

1、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相對人認為針對其的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處罰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向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經複議,認為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顯失公正,複議機關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變更該決定。如果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在十五日之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2、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就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尋求司法救濟。對於《行政複議法》或者其他單項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前置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處理環境處罰案件的時候,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若是在立案後、審查案件期間,發現實施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的主體,是因為受他人脅迫而實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那麼可以從輕處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baohu/huanjingxingzheng/p150k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