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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內容有哪些?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內容有哪些?

一、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內容有哪些?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內容有哪些?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則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進行證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作為抗辯。

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依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受害人有損害、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在立法過程中,對環境污染責任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爭議不大。值得注意的是,從侵權糾紛角度研究環境污染責任,根據不同的污染源,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居民之間生活污染適用過錯責任,主要由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係解決,不受本章調整。而企業生產污染等污染環境的適用無過錯責任,主要由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調整。

二、環境污染賠償與一般侵權賠償有哪些區別?

1,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中,原告被害人應當對要件事實(加害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加害人過錯)承擔證實的舉證責任。特殊侵權行為則反之。

一般説來,被告對其免責事由的證明,不屬於舉證責任倒置,應屬於舉證責任的一般分配。比如,《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的關於環境污染和產品責任中的免責事由的舉證、高度危險作業中受害人故意的舉證、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中的過錯舉證,均屬於被告對己有利事實所負擔的舉證責任,並非舉證責任倒置。

此外,在過錯證明上,應當區別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要件事實中的過錯與免責事由中的過錯。在過錯責任原則之下,加害人過錯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個構成要件,若法律將加害人過錯證偽的責任倒置給加害人,則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過錯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從而阻礙自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下,雖不以加害人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證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過錯來免責,在此情況中加害人對利己事實負擔舉證責任,並未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因此不構成舉證責任倒置。

2,歸責原則不同:

也就是説只要侵權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權人沒有過錯(如:達標排放),只要兩者可能存在因果關係(由侵權人舉證不存在因果關係才能免責),侵權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大多數是無過錯責任,亦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權責任在舉證責任分擔問題上與一般侵權責任最大的區別有兩點:一是由於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告負舉證責任的事項減少,不必再就被告有過錯負舉證責任;二是由於實際舉證責任倒置,被告的舉證責任加重,即使是仍以過錯為要件的侵權責任,被告亦耍對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某些特殊侵權訴訟中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的倒置,又進一步加重了被告的舉證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環境污染如果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那麼對於當事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此責任一般都是會按無過錯的責任來進行歸責,從而才能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所以, 造成環境的污染輕者承擔民事責任重者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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