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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環境污染的責任問題是比較難劃分的一類問題,有很多的要求和注意事項,也經常受到大家的熱議。那麼,法律上關於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怎麼介紹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則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進行證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作為抗辯。

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依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受害人有損害、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在立法過程中,對環境污染責任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爭議不大。值得注意的是,從侵權糾紛角度研究環境污染責任,根據不同的污染源,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居民之間生活污染適用過錯責任,主要由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係解決,不受本章調整。而企業生產污染等污染環境的適用無過錯責任,主要由《民法典》、《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調整。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侵權人的責任大小確定】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的背景

環境問題關係到人民羣眾切身利益,關係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經濟社會永續發展,我國目前正處於工業化中期,重工業比重高,原材料消耗高,污染風險也高。由於國際經濟結構的變化,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完成了經濟結構的調整,第二產業比重下降,第三產業比重大幅提升。我國有些企業一方面大量開發和利用資源,以獲取利潤;另一方面為節省處理成本大量排污,造成他人人身、財產和公共環境的損害。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利於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促使其積極治理污染,預防和減少污染,保護環境,救濟受害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國在保護環境、防治污染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這一系列法律形成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其中也規定了一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法規範。依據這些法律,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外,都屬環境污染侵權行為,行為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這對於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和生態環境不受環境污染的侵害,具有重要的意義。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我國在保護環境、防治污染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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