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
-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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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 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 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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