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罪名庫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量刑標準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量刑標準

1、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量刑標準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zuimingku/pohuaijinrong/3g6g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