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怎麼處罰?
- 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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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怎麼處罰?
法院對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秩序。
股票,是證明股票持有人的股份權利,並按期取得一定股息的憑證。
公司、企業債券,是由公司、企業發行的一種負債憑證,是持有人在確定的日期內向公司、企業索取本金的憑證,並在有效的期限內定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的憑證。
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應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未獲批准擅自發行,違反法律規定,直接擾亂了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行為人實施了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
2、達到數額巨大的程度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他既包含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含單位。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即明知自己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未經批准的非法行為,而故意違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顯然是侵犯了國家的有關股票管理制度,特別是對於股票的發行,是需要收國家的證券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來進行審查和認定的,對於犯罪嫌疑人的這種情況顯然是屬於嚴重的違法情況,需要根據立案標準來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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