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司法解釋
-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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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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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