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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司法解釋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司法解釋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後,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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