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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發宅基地使用權證的理由有哪些?

政府不發宅基地使用權證的理由有哪些?

政府不發宅基地使用權證的理由有哪些?

宅基地允許建房,但建房之前還需要憑宅基地使用權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然而有的人卻得不到宅基地使用權證,所以本站小編在本文中為您講述政府不發宅基地使用權證的理由具體有哪些,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政府不發宅基地使用權證的理由有哪些?

不符合以下條件將不會得到宅基地使用權證

1、申請人户口必須在本村

2、申請人户口必須是農業户口

3、申請人及家屬必須沒有宅基地使用證

需提交資料

1、户口簿原件、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一份(A4紙)

2、當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證明

3、申請書一份、委託書一份

4、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5、原土地登記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證原件

6、更正後填寫的土地登記卡三張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二、只有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並得到宅基地才能得到宅基地使用權證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申請的條件一般是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

關於政府不發宅基地使用權證的理由主要就是以上幾個,小編已為您整理完畢。如果您已經符合以上條件卻還沒有得到宅基地使用權證,您可以向本站的專業律師求助,學會使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使自己的個人人生財產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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