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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過户需要哪些手續?

農村宅基地過户需要哪些手續?

農村宅基地過户需要哪些手續?

實際中,農村居民的房屋過户與城市居民的房屋過户是不同的。因為農村居民的房屋過户涉及到宅基地的問題。因此,如果農村房屋所有權轉移,則相應的宅基地也會發生變化。那麼,你知道農村宅基地過户需要哪些手續嗎?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解答這一疑惑吧。

農村宅基地過户需要哪些手續?

農村宅基地過户辦理手續分為兩種情況,如下:

1、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併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因為房屋屬於私人財產,可按照上述法律程序持相關材料申請房屋過户,到房管所進行產權登記。

2、《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所以,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故農民個人之間不能私下轉讓。

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房屋過户後,宅基地使用權也相應轉讓。在申請房屋過户手續時可同時辦理相應的宅基地過户手續。

農村宅基地過户需要哪些手續?我們知道,農村宅基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相應的使用權,所以宅基地的過户是比較複雜的。因此,對於宅基地變更,首先需要經過村民會議的同意,在獲得同意之後,就可以持授權的證明資料及相關的資料,按照法律的程序申請過户,並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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